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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期/产后食补有讲究

上海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
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。 第九条(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)《条例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,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:(一)按照《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,办理退休手续时,在按照《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》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,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(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)4600元。(二)不符...
来源:爱孕指南 - 发表时间:2007-05-12 14:11
上海市再生育子女条件、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
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,应当提供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。 (四)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,应当提供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。 (五)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,应当提供收养证明。 【办理再生育子女的程序】 符合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的夫妻,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,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 ...
来源:爱孕指南 - 发表时间:2007-05-11 16:57
上海市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
一、【办事依据】 (一)、《上海计划生育条例》(199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) (二)、《上海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) (三)、《上海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条款的解释(沪计生委[1997]5号) (四)、 沪人计生委 [2001] 63号 二、【享受奖励的对象条件】 (一)可以享受退休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...
来源:爱孕指南 - 发表时间:2007-05-12 19:32
正式决定将怀孕计划提前(4)
的,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; 难产的,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; 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、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,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; 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。 二、妊娠3个月(含3个月)以上、7个月以下流产的,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。 三、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,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。 摘自《上海生育保险条例》和交金时间也有...
来源:爱孕论坛 - 回复数:55 - 发表时间:2008-05-15 10:06
生育相关法律法规:准妈妈们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哦~
岁,初育为晚育。晚育年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。享受三天护理假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。(上海计划生育条例细则)。5N+ZvfO~99wed 5N+ZvfO~99wed 2.生育“三期”工资如何计算5N+ZvfO~99wed 5N+ZvfO~99wed 在休产假时,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,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,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...
来源:爱孕论坛 - 回复数:49 - 发表时间:2007-08-31 21:54
上海计划生育条例(第三次修正)
和国婚姻法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推行和鼓励晚婚、晚育、少生、优生。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。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,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,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。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...
来源:爱孕指南 - 发表时间:2007-05-12 16:12
关于《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》的问答
施《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》,建立城镇生...生育妇女。 问:哪些是属于“计划生育”? 答: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均属于“计划生育”:(一)计划生育第一胎的;(二)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;(三)属于计划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。 问: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? 答: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。 问: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(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)?同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? 答:符合享受生育保...
来源:爱孕指南 - 发表时间:2007-05-22 11:05
有知道生育津贴是怎么领的吗?
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,产假45天。 符合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30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。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期间,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? 一、妊娠7个月(含7个月)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,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; 难产的,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; 2004年4月15日后生产或流产的、符合...
来源:爱孕论坛 - 回复数:16 - 发表时间:2007-10-30 21:00
DDP来看看自己可以享受的权利哦!
外孕者,给予产假三十天;妊娠三个月以上,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,给予产假四十五天。 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,年满二十四周岁的,为晚育。(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)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三十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。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(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) 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...
来源:爱孕论坛 - 回复数:72 - 发表时间:2007-09-19 14:09
让我们每天多学一点点
外孕者,给予产假三十天;妊娠三个月以上,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,给予产假四十五天。 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,年满二十四周岁的,为晚育。(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)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三十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。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(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) 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...
来源:爱孕论坛 - 回复数:39 - 发表时间:2007-11-07 14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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